| 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  | | http:/www.autorepair.com.cn 2005-10-17 10:04:05  浙江省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盛文斌 | 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1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条例》实施四年多来,随着我省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现状也有较大改变,尤其是去年7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后,省道条的有些规定已与上位法冲突,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新《条例》看点一:大型商场开行“免费”接送车要经过许可。
大型住宅小区、大型商场、学校的按一定线路运行的“免费”接送车究竟性质如何,曾经一度引起过争议,一些媒体也对此进行过讨论。浙江新的《条例》实施以后,这个争议就不存在了。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因此,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货运车辆,除为其生活服务的外,均属于“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经过营运许可。
新《条例》看点二:车辆“外挂”的,要吃斤两了!
长期以来,在浙江的货运市场上,一直存在着“外来和尚好念经”的怪现象:商品流通极其发达的浙江省,几乎没有一家有规模的依靠货物运输为主业的企业。原有的货运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纷纷倒闭或者转业为中介服务企业。
这种怪现象在新《条例》实施以后,可能很快能够得到根本性扭转。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而这里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的是这些“外挂”的货车。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看点三: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厢式化。
对于重型车辆和厢式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并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条例》看点四:增加“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许可。
这是新《条例》中增加的一项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根据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需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新《条例》看点五:非本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到浙江省承运要备案。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看点六:无证经营有关的物品也可暂扣。
原《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仅能对无证营运的车辆才可以暂扣,执法实践中,一些如无证维修点的违章者,因为维修点内的车辆非为无证经营者所有,所以运政机构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取缔比较困难,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此次新《条例》规定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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