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上海交通行政管理实行新体制 |  | | http:/www.autorepair.com.cn 2005-12-8 9:42:53  中国交通报 吴润元 | 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民的生活将会更加方便、快捷,因为从事搬场运输、菜篮子工程等的货运车辆将可在市内全天候通行。这源于日前上海市人大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所作的规定,与此同步,上海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和道路运输政策也将发生重大变革:市中心区和郊区(县)的道路运输将分别实行交通局一级管理体制和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将从单一执法转为综合执法,这些无疑将对促进一体化交通建设,发挥城市交通行政管理的综合效应产生积极作用。
中心区一级管理郊县两级管理
为了适应上海市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调整和郊区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促进一体化交通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权责对应、调控有力的两级交通行政管理新体制,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市中心区与郊区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中心区的道路运输实行交通局一级管理体制,由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管理处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管理,各中心区陆管建制不再保留;郊区(县)实行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即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道路运管工作。
五个行业管理处合为一体交通执法从单一走向综合
为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市场监管,体现城市交通行政管理的综合效应,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原陆管、公交、出租、轨道、维修5个行业管理处撤销建制。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属的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是依法履行全市交通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从单一的执法转为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即负责对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省际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轨道交通、公共停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道口交通运政检查站,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制定运力发展年度计划营运货车市内全天通行
近年来,商品配送和以快件接送为特点的货物运输在城市道路货运中的份额及需求不断增长,承担这类货物运输的车辆类型主要是具有内环线内通行权的货运出租、搬场运输、菜篮子工程车等,但尚不能满足本市生产、经营、生活对货物运输的需求。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为遏制客车拆座、运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资质条件由市交通局制定 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
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从事客运、货运、客运站、货运站、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的,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由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从事客运经营、驾驶员培训的,应向交通局提出申请;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项目,应向市运管处或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相应机构受理后,应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4至8年;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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