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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解读
http:/www.camra.org.cn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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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原文】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解读】本条阐明了指引的三大立法目的:加强人员监管、规范检测活动、健全诚信体系,最终目标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其法律依据体系完整,既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等基础法律,也紧密衔接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这两个监管机构的核心规章。这表明本指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对现有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和细化,确保了指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
【原文】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层级。适用范围是所有持有CMA(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同时,本条设立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司法鉴定、医疗器械检验、安全生产检测等特殊领域,若其专门法律法规或评审补充要求(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RB/T 218《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对人员有更严格或更具体的规定(如人员数量下限、特定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等),应优先执行那些特殊规定。本指引作为通用性规定,起到基础性和补充性的作用。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机构对人员管理的三项核心责任:制度建立责任:必须建立执业档案(记录个人职业信息)和信息公示制度。责任落实原则:确立了个人终身责任追溯原则,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的规定完全一致,将机构责任明确分解到具体签字、出证的个人。全过程管理责任:要求对人员实施从招聘、培训、授权、监督、评价到离职的全过程、动态能力管理,而不仅仅是入职时的资格审核。“全过程管理”是确保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关键。最后,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能力评价,为行业人才职业发展提供指引。对于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暂时是没有具体的评价考核技能等级认定,这个预计也是后期完善的地方。
第四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前款所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操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解读】本条从资质符合性和聘用禁止两方面对机构用人提出具体要求。首先,人员能力必须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领域补充要求。例如,评审准则对授权签字人的“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要求,生态环境补充要求对监测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和职称比例的要求,机动车领域对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的要求等。其次,明确设立了 “聘用禁业人员”的红线,直接关联第六章的“禁止从业名录”,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人员禁止从业的规定相呼应。人员范围定义广泛,覆盖了所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质量和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岗位。
第五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
【解读】此条旨在杜绝“挂名”、“兼职不履职”等不规范用工现象,确保在岗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
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是证明其为本机构工作人员、接受机构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的授权文件(如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授权签字人授权书、特定检测项目操作授权书)是界定个人责任范围、落实“谁签字,谁担责”的关键证据,也是内部管理和外部评审时核查人员能力的直接依据。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原文】 从业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信力。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解读】 本条确立了从业人员行为的 根本价值准则和法定权利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同强调的核心原则,是检验检测工作的灵魂。后半句赋予了从业人员依法独立进行专业判断、抵抗来自客户、内部管理层或其他方面不正当干预的 法律护身符 ,为从业人员坚持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七条
【原文】 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解读】保密义务是检验检测行业的基本要求和法定责任,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一致。此处特别强调了 “个人隐私” ,体现了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任何非公开信息都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原文】 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向所在机构报告。
【解读】本条是“客观独立”原则的具体化和程序化要求。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在形式上与利益相关方无关联,更要求在实质上保持独立判断,不受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的影响。主动利益回避是确保公正性的关键程序性要求,当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股权关系、顾问关系、存在未决纠纷等)时,从业人员有义务主动报告并回避参与该项目的关键环节。
第九条
【原文】 从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一)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校准,或者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者授权能力范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赋予了从业人员对明显违法违规和不合规指令说“不”的权利和强制性义务。列举的五种情形覆盖了从主观造假意图(第(一)项)到客观条件不具备(第(二)、(三)项)以及个人能力不足(第(四)项)的全链条风险点。这些情形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关于“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的界定情形高度相关。
立即报告的要求,是将个人拒绝行为转化为机构内部风险预警和处置的关键环节。
第十条
【原文】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使用他人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四)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记录、档案或者其他材料,隐瞒、涂改、销毁有关证据;(五)伪造、变造、冒用、买卖、租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六)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 这是从业人员行为的底线和生命线,是监管查处、信用惩戒和禁业处罚的核心依据。其中:(一)项是廉洁纪律;(二)、(三)、(四)项是数据造假和报告造假的主要行为模式,是导致“虚假报告”的直接原因;也是“斩杀线”。(五)项涉及资质和报告的非法使用;(六)项“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业”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此处再次强调,旨在解决“挂证”乱象,确保人员全职专注。此清单为机构内部纪律处分和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判定标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效能。鼓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解读】 本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的责任,并指明了 信息化建设方向 。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对从业人员动态、精准监管的技术基础,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下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范围:(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二)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三)现从业机构名称、工作岗位、从业经历、授权签字领域;(四)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五)培训考核、奖惩及能力确认记录;(六)失信记录;(七)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其他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纳入信息管理。
【解读】本条详细规定了纳入信息管理的人员范围和具体信息内容。首先,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是必须纳入的,其信息项非常全面,从身份信息、资质信息到动态的工作经历、培训考核、失信记录,旨在形成完整的个人执业画像。其次,监管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将其他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管理,这为未来实现全员覆盖留出了空间。
第十三条
【原文】 从业人员信息通过系统录入、数据交换、机构报送等方式进行归集、更新与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机构资质认定或者人员备案后及时纳入信息管理。在双随机抽查、能力验证、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形成的从业人员信息,可以从信息化系统共享的,通过数据交换纳入信息管理;暂时无法共享的,由信息产生部门录入。需要纳入信息管理的其他信息,在从业人员确立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发生岗位调整、资质资格变更或者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检验检测机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解读】 本条规定了信息归集的具体路径和 严格的时效要求 。信息来源于多个渠道:资质认定系统、监督检查系统和机构主动报送。核心要求是机构必须履行 主动报送义务 ,并在特定事项(入职、变动、离职)发生后 10个工作日内 完成报送。这个时限要求机构必须建立高效的内部门户协同机制(人事、技术、质量部门),确保信息及时流转和上报。
第十四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现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人员信息存在缺失、错误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更正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解读】本条建立了信息纠错机制,保障信息的准确性。机构和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发现并提请更正错误信息。这要求机构在报送信息时应仔细核对,并在日常管理中关注系统中本人的信息状态。
第十五条
【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解读】本条明确了违反信息报送要求的罚则。未按时报送、逾期不改或报送虚假信息,不仅机构会被记入信用记录,相关从业人员也会被连带记入信用记录,并可能被公开。这强化了机构和人员对信息报送严肃性的认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资料核查、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方式,对从业人员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资质认定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解读】本条确立了从业人员能力动态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方式多样,从传统的资料核查到实战化的能力测试、行业性的能力验证和激励性的技能竞赛。最关键的是,检查结果将直接记入信用记录,并与机构的信用风险分类、资质认定(如延续、扩项)直接挂钩,实现了监督检查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时,可以对从业人员的能力条件、聘用关系、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材料进行核查或者抽查,并视情况对从业人员开展现场能力测试。
【解读】本条将从业人员检查嵌入到所有常规监管活动中。意味着今后在所有的资质认定评审(初次、扩项、变更、延续)和“双随机”等现场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档案、面试提问、现场操作考核将成为标准动作,人员能力符合性成为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常态化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开展覆盖相关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集中能力测试。集中能力测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集中测试,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解读】本条授权监管部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中能力测试。这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管工具,可以批量评估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
机构有义务组织人员参加,不得规避。
第十九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情况,将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内容纳入能力验证统筹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不得替代、作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解读】本条推动人员能力检查与机构能力验证有机结合。监管部门可以针对高风险机构或领域,在能力验证中增加对人员实操能力的考核。同时,严禁在能力验证中作弊,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
【原文】 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成绩的,其本次竞赛成绩在两年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视为其个人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
【解读】本条建立了正向激励机制。在高级别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可以作为一段时间内个人能力符合要求的免检凭证。这鼓励从业人员钻研技术、提升技能,树立行业标杆。注意是个人,不是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原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责令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应当安排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解读】本条明确了发现人员能力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置流程。首先责令机构改正(如补充培训、重新考核)。在改正期间及改正后仍不合格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该人员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否则机构将承担主体责任。这迫使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人员能力监控和退出机制。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原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查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解读】本条要求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并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来源于违法案件的查处。在查处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时,必须“一案双查”,追溯到具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检测员、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是实现“责任到人”的关键步骤。
第二十三条
【原文】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一)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二)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三)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四)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五)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解读】本条建立了 “个人失信,机构连坐” 的联动惩戒机制。如果机构内存在有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涉及虚假报告、刑事犯罪、屡次违规的),那么整个机构将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面临更频繁、更严格的监督检查。这极大地增加了机构用人不当的风险成本,倒逼机构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诚信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原文】 从业人员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授意、误导、引诱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主动举报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协助案件调查的从业人员,如其本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配合调查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解读】本条是重要的 “吹哨人”保护与激励条款。它明确赋予并保护从业人员举报外部干预和内部违法指令的权利。最大的亮点是,对于涉案但能主动举报、协助调查的“吹哨人”,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可能性。这为陷入违法违规压力的从业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和“戴罪立功”的出路,有利于瓦解违法同盟,从内部发现案件线索。严格的保密要求是此条款得以落实的前提。
第二十五条
【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以下简称禁止从业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禁止从业名录。禁止从业名录应当载明:(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二)原从业机构名称;(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四)禁业期限及起止日期;(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禁止从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者因法定事由提前解除禁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
【解读】本条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即建立全国统一的 “禁止从业名录”(行业黑名单)。对于因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禁业处罚的人员,其信息将在处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被录入全国名录并公开。名录信息详细,便于全社会查询和监督。这实现了“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严厉惩戒,彻底剥夺严重违法者在整个行业的从业资格。动态管理要求确保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原文】 被禁业人员对名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
【解读】本条保障了被禁业人员的异议申诉权利,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明确了异议提出渠道、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和纠错机制,防止因信息错误造成不当的行业禁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文】 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解读】 本条明确了指引的文件性质为 “一般性指导” 。尽管名为“指引”,但其内容与罚则挂钩,监管部门可能会以此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原文】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本条明确了指引的生效时间为 2026年2月24日 。自该日起,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执行。
总结与核心建议
指引构建了从信息归集、行为规范、能力监督到信用惩戒的从业人员监管闭环。其核心转变在于将监管压力有效传导至“个人”,通过信用记录和禁止从业名录使个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并通过“机构连坐”机制迫使机构切实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后期可能会与《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在征求意见)合并执行或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过渡。
但对从业机构和人员来说,可以以此进行完善和警示。
对检验检测机构
应立即对照指引全面梳理并修订内部人事、质量、培训管理制度,重点建立:
涵盖全职业周期的员工执业档案;
严格的关键岗位聘用前背景审查(特别是禁业名录查询);
贯穿始终的人员全过程能力管理与评价体系;
受保护的内外部举报渠道和调查程序;
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报送的跨部门流程。
对从业人员
必须深刻认识到“签字终身负责”已从原则变为有具体惩戒措施的刚性约束。务必:
熟知并严守行为规范与“七条禁令”;
勇于行使拒绝权和举报权,保护自身职业安全;
持续学习,主动参与能力评价,保持专业水准;
关注个人执业信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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